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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中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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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指導工作。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的監督管理,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共同負責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綜合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設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按照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確定。
第五條 新建物業項目的物業管理區域劃分遵循以下原則:
(一)物業項目內有規劃市政道路穿越的,應當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ǘ┩灰巹潊^域內地上、地下建筑物和設施設備、相關場地有共用性質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ㄈ┳≌^內的非住宅物業應當與住宅物業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由兩個以上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項目,其配套的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房屋銷售手續前,應當持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二) 國有土地使用證或相關土地批文;
(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 建設工程規劃總平面圖;
(五) 其他所需材料。
第七條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于提交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第五條的要求,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進行區域劃分。
第八條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后,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附件2)。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的內容包含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并在房屋銷售現場進行公示。
第十條 物業項目在竣工驗收合格前,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調整原有規劃設計方案后,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要求的,應當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建設單位應當持原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書面理由以及調整后的規劃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重新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h(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的要求進行重新劃分,并出具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
第十一條 經業主大會決定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相關業主委員會持業主大會決定的書面證明材料,向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h(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的要求,結合當地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布局,調整物業管理區域。
業主大會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第十二條 已交付使用物業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其物業管理區域已經形成且無爭議的,可以繼續作為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域。
第十三條 建筑規模較小的相鄰物業項目且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可以遵循規模經營、方便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物業管理區域。
區域劃分前應當向相關業主進行公示,充分聽取業主意見,并綜合考慮以下幾種因素:
(一)處于同一街區或位置靠近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二)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相關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三)能夠統一整治封閉成一個區域的物業可以劃入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
(四)其他應考慮的因素。
第十四條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包括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資料在內的物業管理區域檔案,并將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報送鄭州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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